肖像权
发布日期:2026年6月5日 | 来源:吃瓜大赛
案件概要
原告系知名演艺人员,被告系某电子商务公司。被告未经原告授权,擅自将原告的多张照片用于其产品的宣传推广材料中,包括但不限于电商平台商品详情页、社交媒体广告投放、线下宣传海报等。原告发现后委托律师取证并提起诉讼。
法院认定
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未经原告同意,将原告肖像用于商业宣传推广,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。被告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商业目的,利用原告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为其产品背书,获取了不当商业利益。
法院综合考虑原告的知名度、被告的侵权方式和范围、侵权持续时间、被告的获利情况等因素,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,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5万元,共计人民币25万元。同时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肖像,删除所有含有原告肖像的宣传材料。
案件警示
本案提醒所有商业机构:使用任何人的肖像进行商业宣传,必须事先取得肖像权人的明确授权。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肖像,不仅需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,还将面临停止侵权、消除影响等法律后果。尤其是使用知名艺人的肖像,赔偿金额往往更高。
免责说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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